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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品老板別被咬著!3月1日起,環保又出新政策!將長出鋒利牙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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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9-1 14:5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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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年的爭論、磨合與試點,《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終于在1月29日對外公布。《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這意味著,今后所有的排污企業都將持證排污和按證排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部門將采取按日連續處罰,責令限制生產、關閉等處罰措施和強制措施。
《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圖片
依據《條例》,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撤銷其排污許可證,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對于排放許可制度,我國起步并不算晚,早在1987年原國家環保局就在上海、杭州等18個城市進行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試點,2003年原國家環保總局啟動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立法工作,但2009年推出征求意見稿之后,此項工作卻沒有了音訊。
影響排污許可制度不能正式頒布的最大因素是地方政府發展GDP的迫切需要,不得不讓排污許可制度的出臺一再延遲。
隨著高質量發展成為社會共識,違法排污亂象得到初步遏制,由污染控制向環境質量改善轉型成為必然。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排污許可制度開始實施。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開始施行。
另外,在以往容易陷入尷尬的排污單位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弄虛作假、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執法的監測數據不一致等問題,《條例》也予以明確。前者將被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后者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收集的監測數據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條例》實現了制度融合、協調統一的目標,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整合環評、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制度,實現了排污企業在設計、建設、生產、關閉等全生命周期各個階段的全過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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